法拍屋點交與不點交
January 22

確定點交之標的,因「點交」代表已排除其他因素,可以將標的產權移轉至得標人,通常較受投標人之青睞。其實法院拍賣除了分「有點交」與「不點交」外,實際上點交與不點交還會相互有變化,目前拍賣案件點交狀況可歸類為五種:


1.確定點交

查封時,法拍公告為空屋,債務人自住,已經排除之第三人佔有,已經排除租賃權之承租人(得注意承租關係),拍定後法院可依得標人之司法程序聲請,將房屋點交給得標人。


2.部分點交

查封時債務人未到場或不在標的內(沒有開門),法官命債權人查報使用現況,債權人通常僅以電話催收紀錄、催收函收件紀錄、管理員聲稱等通報法院,經常出現查報狀況與現況使用情形不相符情事。例如:法拍公告上註明:「債權人陳報空屋,若屬實則點交,投標人應自行查明。」如果債權人查報為空屋,但實際現況為第三人佔用,則法院不負點交之責。通常需要經過8個月的「還返請求」訴訟,拿回得標物。
還有停車位佔用不明者,停車位面積公同共有者,公共設施,公用道路等,皆不在點交範圍。


3.確定不點交

查封前即有租賃權或第三人佔用,且無法被排除,拍定後確定不點交。
拍賣物有地上權、地役權、空中權等拍定後確定不點交。
拍賣物為公同共有部分(拍賣持分部份)、三七五減租、合法租約等,優先權人有優先購買權;即便優先權人放棄優先購買權利,能須由得標人自行處理,屬不點交範圍。


4.點交變不點交

拍賣筆錄註明點交,但拍定前臨時有第三人主張租賃關係,法院改為不點交處理。
若標得此類型案件不願承受不點交的困擾,就要保握時效,向法院據理力爭,請求撤銷拍賣,返還投標價金,避免「不點交」風險。


5.不點交變點交

 拍賣筆錄註明不點交,但居住人或使用人已自行搬離,只要做好保全程序,取得「權利移轉證書」後,即可自行點交房屋。
法院拍定後執行程序:
點交可細分為自行點交與法院點交,法院點交的好處在於有公權力可強制執行,自行點交就有可能標的債務人強佔或假租賃契約等問題,像這種情況就須透過談判點交與民事起訴點交;如果是法院點交,就要填寫點交狀,由法院執行第一次點交驅逐原住戶,如果原住戶沒有依約搬離,第二次就可請搬家公司會同法院書記官與管區,逕行驅逐原住戶。